《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6年9月13日,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以及能源基金会(中国)联合主办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京举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孟伟发来书面致辞,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多省市能源主管部门、研究机构以及可再生能源企业代表共3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以“依法治能 奠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之基”为主题,系统回顾了我国“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法制进程,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和教训,对落实和完善法律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了具体建议。研讨会的召开,对于推动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体系、解决新时期的主要问题、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孟伟在书面致辞中指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问世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我国资源禀赋劣势日益凸显,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压力不断增大;另一方面,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了严峻的环境和生态问题,我国政府在国际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正是在此背景下,2004年,《可再生能源法》草案起草完毕,并于2005年2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孟伟表示,可再生能源法兼顾了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在现实中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中所遇到了技术问题、观念问题和利益机制问题的解决。随着时代变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突出的挑战。孟伟强调,下一步,全国人大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法律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适时修订完善法案内容,将《可再生能源法》真正建设成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根本大法,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指出:“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国保障性收入制度,以及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法律的基础,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步入了快车道。”
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科技部高新司、电网公司、全国人大代表、可再生能源企业代表以及参与法案起草和修订的领导专家也分别从法案与产业发展的各个角度做了精彩演讲,系统回顾和总结了法案实施的成就和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计划和建议。在下午的论坛中,来自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电网公司、开发企业的7位领导和专家,就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做了深入的交流,回顾了个人和产业成长的十年经历,情真意切,现场人员反响热烈。能源基金会(中国)是本次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支持者,更是可再生能源法早期的推动者。能源基金会(中国)可再生能源项目主任芦红说:“《可再生能源法》造就了中国今天在全球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领军地位,中国强大的可再生能源制造业也为全球以更低成本实现清洁能源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可能。当前,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问题凸显,要求我们重塑电力系统,尤其是建立市场化的电力体制。适时修订《可再生能源法》,促使相关政策机制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方向,将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向高比例发展和实现能源转型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次研讨会同时发布了《中美德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概况》研究报告和《中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制十年》纪念画册,画册系统记述了可再生能源法立法调研、草案审议、颁布实施和修正的过程以及实施十年的主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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