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交流侧备案!《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发布
光伏经纬获悉,12月26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就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发电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出有关要求。
根据文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包括项目清单、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项目清单可视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确定为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相对于上一版,文件主要变化有:
1)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
2)光伏电站选址,要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3)给光伏电站建档立卡,生成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4)增加“电力业务许可证”要求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
5)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6)电网要保障光伏项目“能并尽并”,不附加不合理条件
电网企业应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光伏电站并网后,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按月报送相关信息。
7)发电企业可自建送出工程,电网应进行回购
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8)增加文件有效期:5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新版删除的主要内容:
取消接入系统批复意见的时间规定
新版内容:500千伏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局,履行纳入规划程序;500千伏以下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确认后自动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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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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