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降三年后,2021年继续降电价!
新的一年,国家虽未明令出台相关“降电价”文件,但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10月出台的《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已经明确了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二监管周期(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两部制输电价格水平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步入2021年后,各省新一轮“降电价”政策已经开始施行。
江苏是最早发布“降电价”政策的省份。去年11月,江苏省发改委制定出台了江苏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印发《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20年除高耗能行业以外的工商业用户电费打95折,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北京市发改委也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区、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1.74分、大工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4.24分。
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山东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降低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并完善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结合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时段供需关系,对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时段进行优化。
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20年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浙江省大工业平均销售电价预计将较2019年下降每千瓦时5.2分。
粗略统计,截至目前已经大约二十个省市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电价政策。从降价幅度来看,东部沿海省份降价幅度较高,西部省份降价幅度略低。
“降电价”始于对十九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大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清理涉企收费,深化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等行业改革,降低用能、物流成本。
电价是工商业、大工业用户最为敏感的生产要素,“降电价”在降低企业成本方面效果明显。2018年国务院首次常务会议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并特别提出大力推动降电价。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的任务要求,随后国家发改委多次出台措施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降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从而完成降电价目标任务。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任务,国家发改委通过降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等多种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2020年初,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发改委出台文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也就是电费再降5%。
2020年5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把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到2020年年底。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1月,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对各地商业综合体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青海等11地降低电价政策红利未能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一些转供电主体存在擅自加价截留红利、多级转供抬高电价等不合规、不合理加价现象,有的转供电主体擅自加价幅度甚至高达150%。
作为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降电价”提出了明确的量化要求。但仍有转供电主体利用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的空子,顶风截留国家电价优惠政策红利,违反国家电价政策,侵害终端用户利益。国办督查室要求各级转供电主体切实履行责任义务,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违规增加其他任何费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切实避免因不合规、不合理行为造成终端用户利益受损。
三年来,工商业电价已分别降低10%、10%、5%。如今,进入2021年,工商业电价已迎来新一轮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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