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琼三省首次明确独立储能结算机制
北京时间8月11日媒体报道,国家能监局南方监管办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意见的通告。
《细则》规定,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是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是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细则》明确,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按2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第二阶段。起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日之后3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暂按实际上网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对于不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项目,按所在月份分摊辅助服务费用的1倍追缴结算。第三阶段。起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按2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来源:Chu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