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环资委翟勇:《可再生能源法》体系还有很大潜力挖掘
能见App讯:9月13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京举行。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在演讲中指出,《可再生能源法》体系还有很大潜力挖掘。
以下为翟勇主任的演讲全文:
翟勇:尽管我们人大那边正在开常务委员会,我还是坚决要来参加这个会。我们领导不能来,让我向大家表示歉意。根据咱们会议的要求,让我说一说我们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与意义,因为时间关系,我就简单的做一下说明了。
我们说现在有个自然保护区条例,但是这些都比这个法律都相对较低,从完善的国家立法权的角度,制定一部法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现在这方面确实没有。有一些单行法,比如说像《野生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我们刚刚修理完,突出的就是对生态系统保护的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野生动物。
我们还有《植物保护法》,另外对于像动植物遗传资源这方面的法律,生物安全这方面的海都没有法律。所以这个部分是我们《环境资源法》相对比较薄弱的一个部分。
第二是关于资源类的法律,除了资源法还有污染防治类的法律。污染防治法律相对比较完善,当然还有一些,比如说像有毒化学品、电磁污染,这些还没有,像电离辐射等等,我们委员会正在承担这项工作,正在牵头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除了这以外,我们还有关于二次资源的法律,这个法律是现在最缺的,我们现在只有一部《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对二次资源的一个规范,但是很不理想,内容写得比较虚,而且体系也不完善,结构也不合理。我们只有电器回收管理的一个办法,所以二次资源利用也是我们重大的一个布局。
那么再看《能源法》,按照《能源法》分类,主要分成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源的,当然这有个空缺,空缺的意思就是说,未来可能还会有。这儿有一个空白的,那个就是未来可能还会应该有的一些法律。那么化学法律我们现在有《电力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气》法还没搞出来,另外这方面还是缺乏的。可再生能源这一类,我们现在有了一个《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它也是一个比较原则的,一个总体上的规范,像风水装电、潮汐洋流等等这些具体的,未来随着它的发展,这些法律还会不断的出现,专门关于水能的,潮汐洋流,生物质能的,这国外有些国家有这样的,还有风能的、光伏的,因为我们现在采用的是一个《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问题也不一定,但是真正的如果要说可再生能源要发展起来以后,我想以后肯定还会有非常具体的这样的法律。
所以关于可再生能源这个体系,未来还有很大的潜力去挖掘。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各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相应的法律规范可能也会出现,或者是行政法律。那么再有一个就是核能原能,当然这是一个法,现在我们说原能法正在制定当中,有望的尽快出台。与它相伴的还有一部法律,就是保证发展核能原能的一个安全法,对核安全法是我们来牵头起草,所以我们会未来负责,我们正在加快法律的起草,现在起草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大部分的内容已经基本上确定了,但是也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这部法律对我们国家,提升我们的国家安全,能源安全、核能安全,提升国际的形象,我们国内的稳定是有重要的作用的。
《可再生能源法》它这个属性,它被划分到经济法类,属于经济能源类的,创造经济法类的。但是从结构形式上来看,它又归到行政法的体系当中,甚至包括经济法这类法律,它的结构也都是行政法的结构。所谓结构,我们国家有一些分类,比如说《宪法》,它有总纲、序言等等,这些一般法不具备的,你像《刑法》它有总则有分则,它的结构是不一样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当然《物权法》的结构也有它的特点,未来的法典以后,它会有更新的,比如说有总纲,有分纲,或者分编这样的结构。
我们的法现在是行政法的结构,总则、分则、法则、附则第一章总则,分则你找不到,其实是有,分则就是从第二章到法律责任之前,这部分就是分则,那么法则就是法律责任,我们借鉴前苏联的立法模式,把法则变成立法责任。前段时间我们要恢复这个法则,但是我们国家大部分法律责任,所以要恢复起来也相对有难度,这个问题留在以后。那么还有一个就是附则。
那么关于《可再生能源法》这部法律的意义,我想有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我们跟现行的能源法相比,现有的能源法,主要是刚才我谈的,资源利用的法律。第二它是能源效仿的法律,第三像我刚才说的煤炭,那么还有就是这些法律,它是跟污染有关的,你可以说它是污染制造的,也是可以说在里面有一些污染防治的内容,但是更多的它因为是充分的展示,规范的是利用的问题,所以因为规范更多是利用的问题,那必然是产生污染这样的法律。
那么还有一部法律就是《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它也是能源法体系当中的一个部分,但是它是属于提高能效的,能源效率这样一部法律,它是针对各类的法律的通行这样一个法律,就是一个能源效力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律,所以它比较独特。《可再生能源法》它属于《节约能源法》中的一部分,我认为太阳能、风能因为它是可再生的,是无穷尽的,所以这个东西你不存在耗能浪费的问题,它是减少化石能源排放的,所以它应该属于《节约能源法》。在整个可再生能源发展中,还是需要化石能源支撑,也有污染的问题,但是相比于其他的法律,它还是属于污染防治的。
那么从效率上讲,它也应该是算一个能源效率方面的法律,因为它是通过减少化石能源大量的利用,另外它通过利用太阳能、风能等等可再生能源,它使我们整个能源效率提高了。另外它是一个重要的技术进步,也就是通过可再生能源的技术,你才能发展可再生能源,没有可再生能源技术你是发展不了这个可再生能源的,即便是发展,你也就是一个应用,或者是为人家制造一些设备或者应用吧。
如果从能源法本身的发展,我觉得要想提升我们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水平,一定要靠技术支持,所以没有技术做动力,我们的可再生能源就不会有多大的发展,所以它是一个技术进步的法律。那么关于它的战略意义,其实在座的各位都比我清楚,我呢因为是考虑到谈问题要完整的逻辑结构,所以我跟大家共同的回顾一下。一个是它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的一个保障、动力。大家都应该认可一条,就是没有《可再生能源法》,我们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不会那么快,因为有了这个法,所以它发展飞速,所以它是保障的动力。第二个它是增加能源供给的一个战略需要,因为我们说,在现有的化石能源基础上,我们增加了可再生能源,这实际上就是能源的供给元素更多了,需求增加了。
第三它改善能源结构,这个点很清楚,我就不多说了。第四它是保障能源安全的。因为如果我们国家能源发展到一定的时候,我们能够保障它充分供给,我们就可以保障对于石油能源供给短缺所造成的问题。
第五个问题它是解决环境污染重要的一个必然要求,它的意义在于这儿,因为大家都知道,可再生能源它的污染排放接近于零整体来讲它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第六就是促进能源技术进步。为进步提供重要的保障,这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意义。
那么第七个方面,增加社会就业。它是增加社会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因为有了法,有法可依了,从事可再生能源的人口比例增加的话,就可以解决一些社会就业问题,它依法保障的,就起到这样一个意义。最后一点,缓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的一个重要举措。因为有法强调力保障,还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还有其他的很多意义,我今天就不多说了。总之我们在这儿,根据咱们会议要求,简单的把它在法律当中的地位,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把法律放在什么位置上,给大家做了一个,可能不是十分准确的描绘,这是我自己的一个认识,同时也把它的意义、作用跟大家在一起做一个回顾,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