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存辉委员提案汇总

能见App 2022年3月6日 5102

关于暂缓户用光伏纳入分布式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我国“十四五”规划指出要积极发展新能源,对于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的重视程度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光伏产业迎来巨大发展机遇。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对优化能源结构、实现“双碳目标”、推动节能减排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户用光伏不仅有效缓解农村“用电难”痛点,且无需占用额外宝贵土地资源,也能有效带动县村级社会就业,是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2021年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提到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目前,工商业分布式电力市场化交易还处在探索阶段,暂未形成有效模式。若将户用光伏进入电力市场化交易,那么随着上网电价的上下浮动,收益将出现不确定性。对于老百姓来说,安装户用光伏需承担的风险增大,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双碳目标的实现。

为此,建议:

暂缓将户用光伏纳入分布式电力市场化交易中,优先保障百姓收益,待地面电站及工商业分布式电力市场化交易步入正轨后再行考虑。

关于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前期试点市场的基础上,2021年向全国推广,正式进入交易阶段并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市场手段推动减排潜力巨大。

但是,现阶段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供应相对充足,影响了碳市场交易的价格和流动性,造成碳排放权价格整体偏低且具波动性以及交易活跃度不高等问题,难以对企业减排形成有效激励。当前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品种单一,仅纳入了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其交易目的同向、风险偏好相似且具有很强的行业同一性。此外,完善的碳排放监测核查体系(MRV体系)是碳市场扩围的先决条件。但我国MRV体系并不完善,报告与核查制度建立时间短,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当前,欧盟、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决议, 加快了碳关税的进程。在越来越多的海外国家将加征碳关税的背景下,势必会导致我国对外出口的高碳产品成本上升。

为此,建议:

1、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提升碳交易市场立法层级与效力。加强碳市场配额制度研究,合理评估现有配额发放制度的松紧尺度,在考虑企业履约、减排成本的前提下,适时收紧免费额度,引入配额拍卖制度。

2、有序扩大全国碳市场交易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将石化、钢铁、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纳入交易主体以改善市场活跃度。同时,通过金融创新盘活存量碳资产,适时增加碳期权、碳期货、碳债券等碳金融衍生品,逐步完善金融服务。

3、进一步健全碳排放监测核查体系的政策法规,并推动完善第三方核查机构资格标准,建立可持续性第三方核查制度,推进核查市场化,保障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4、建立绿电与碳排放权联动体系,加强绿电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研究在排放量核算中将绿色电力相关碳排放量予以扣减的可行性。接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其进一步融合,推动地方碳普惠市场建设。建议将企业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CCER抵销比例,从不超过5%提高至10%,完善碳市场向新能源等产业的价格传导机制。

5、建立碳税与碳交易联动的碳定价政策机制,通过征收碳税对碳交易市场覆盖进行补充。针对排放温室气体但尚未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开征碳税,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明确税收政策导向。

6、建立国际碳关税互认机制,避免企业重复缴税。在碳市场目标设定、配额初始发放、核算规则等方面加强与欧盟、美国等实行碳关税的国家进行协调,与其协商达成碳边境调节机制项目互认,以减少碳税或获得关税豁免。

关于推进户用光伏电力纳入绿电、绿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在国家双碳目标指引下,户用光伏呈现出了快速增长态势。截至2021年,全国累计纳入2021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装机容量约达2159万千瓦,占总装机比重约41%。户用光伏已经成为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

但,户用光伏作为绿色电力,目前还未能有效参与到绿电、绿证、碳排放权交易这三类市场中。2021年,浙江省乐清市能源数据中心启动分布式光伏碳资产聚合试点,国网乐清市供电公司聚合3家用户的碳减排量资源,并经国家绿色认证后,可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该试点有助于盘活广大零散的户用光伏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催生碳排放交易新业态。

为此,建议: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并完善户用光伏参与交易的长效管理机制。借鉴推广乐清分布式光伏碳资产聚合试点,由电网公司组织整合分散的户用光伏电站,形成规模效应,加快推进户用光伏纳入绿电、绿证、碳排放权交易三类市场,从而提高农户收益,推进分布式户用光伏发展。

关于完善分布式光伏电站政府征迁补偿标准政策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绿色能源发展,以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成为我国实现能源结构优化的主力军。据统计,我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约53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约2900万千瓦,约占全部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55%,光伏发电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的发展趋势明显。

分布式光伏电站因依附于租用的厂房/建筑物(以下简称“房屋”)存续,在我国日新月异的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着征迁补偿标准不明晰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困境,导致投资者和市场存在担忧。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即政府征收补偿仅限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之房屋相关,光伏电站投资企业作为房屋承租人,政府征收补偿并不涉及承租人资产,导致光伏电站资产无法按经营性设备或特殊设备予以价值评估,征收补偿的标准并不明晰。政府征收部门往往忽视光伏电站电价补贴的时效性,光伏备案并网的不可重置性等实际情况,且所给予的补偿标准存在任意性(一般仅补偿搬迁费),补偿金额与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建设总额差距巨大,导致光伏投资企业一旦遇到政府征收,不仅会损失未来发电收益,连投资建设成本也无法收回。

另外,我国分布式光伏电站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产权证明文件,导致光伏企业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屋顶业主与投资方不一致的情况下,电站投资方无法拥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证明,造成在建时融资困难、建成时转让困难,以及面临征迁不被视为“被征迁人”而补偿标准无保障等各类不确定性风险。

为防止分布式光伏电站企业因征迁而造成重大损失,并持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需加速完善相关征迁补偿标准。

为此,建议:

1、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牵头,加快完善分布式光伏电站征迁补偿法律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产权制度,出台统一的产权证明文件,明确电站产权拥有者可以和屋顶业主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对拥有产权登记证书的光伏电站,享受物权法相应的法律保护。

2、完善征迁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解释,在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光伏电站征迁的补偿标准、支付路径等具体规定。

3、确立光伏电站产权人作为“被征迁人”的主体资格,使得光伏企业可以直接与征迁单位沟通具体的补偿事宜并签署征迁补偿协议,补偿款项无需经厂房产权人账户而直接收取,提高征迁效率。

4、明确光伏电站项目作为经营性资产,按照光伏项目的评估价全额补偿。具体应考虑前期投建成本、使用年限(折旧率)、取得电价及当年补贴标准及发电量损失等各因素,给予相应补偿。

5、在上述相关光伏电站征迁补偿标准政策未出台之前,由征迁单位组织协调各部门就分布式光伏电站征迁补偿费用开展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尽量弥补企业的损失。

关于加大清洁能源税收支持力度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双碳”目标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基于我国以化石能源碳排放为主的现实,大力发展风、光等清洁能源,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绿色税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为限制碳排放、节约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现有税收政策中,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发展的政策相对较少。如:增值税方面,仅风力发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仅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清洁能源具有前期投入大、回收期长等产业特性,需要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推动清洁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为此,建议:

将清洁能源项目的贷款利息列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将清洁能源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比例从60%提高至100%;

将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清洁能源专用设备,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关于大力发展全域智能充电网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城市电能替代的主抓手,加快普及推广新能源汽车,是推进交通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在一系列政策保驾护航的背景下,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2021年销量达352.1万辆,连续7年居世界首位。

但是,当前“充电难、充电贵”仍然成为制约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直流快充桩容量大,对电网冲击较大、对电池损耗也更大,需要专门的场地,难以大范围推广应用。由于受城市总体充电网络规划缺失、车主报建流程复杂、小区用电容量紧张等因素制约,导致充电桩安装难,充电桩的安装数量远跟不上新能源汽车的增长。现有的充电桩存在维护管理不到位、布局不合理、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主流120KW直流快充桩单价普遍高于3万元、充电价格1元/度(谷时)~1.7元/度(峰时),安装使用成本较高。

相比之下,全域智能充电网解决方案中的智能有序交流慢充桩具有容量小、成本低、安装方便、对电网和电动车电池损害轻等优点。通过智能断路器等智能控制方案,可充分利用谷时容量进行夜间充电,并根据小区等区域的变压器负荷情况随时调节自身输出功率,从而实现错峰用电、柔性调节,最低充电电价低于1元/度。因此,适宜在小区、园区、厂区、商区、社区和街区等场景大规模推广建设全域智能充电网。

为此,建议:

1、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会同有关部委尽快研究制定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支持推广全域智能充电网发展模式,并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2、鼓励各省市出台市级、县区级、乡镇级等全域智能充电网“统建统营”规范政策文件及相关补贴政策,以及全域充电进入小区等区域的规范性指导意见。

3、建议电网公司给予全域智能充电网运营企业优惠电价,为运营企业单独申请计量表,并以居民分时电价与运营企业结算。

关于扶持电力装备新场景应用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电气化水平的提升对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内外发展经验表明,电能消费占终端消费比重每提高1个百分点,能源强度可下降3.7%,可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1.6个百分点。我国终端消费电气化渗透率增长较慢。2020年我国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27.0%。要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到2060年我国电能消费比重需达到70%以上,仍需进一步加大各领域电气化推进力度。

电力装备作为电力系统的基础,是实现各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载体,大力发展绿色低碳、智能高效的电力装备,提升终端能源消费领域电气化水平,是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途径。

供给端能源清洁化和需求端电气化,将激发新一轮电力装备技术革命。但,我国电力装备创新场景应用不足,缺乏可借鉴可推广的成熟案例和解决方案,导致电力装备的供需关系不衔接不匹配。电力装备产业的碳达峰、碳中和路线图仍在探索中。在工业、建筑供暖、交通等能源消费领域还存在传统能源主导、能耗高、排放量大等问题,电气化水平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为此,建议:

1、由工信部牵头,研究制定《电力装备助力碳达峰实施方案》,并委托行业组织开展电力装备重点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的编制工作,指导电力装备产业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2、支持电力装备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引导资源向试点示范类项目倾斜,加速战略储备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如设立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消纳高比例新能源输电技术和装备、智能电网技术、长周期新型储能技术、重工业退煤、脱碳技术和装备、再电气化的市场机制和技术装备、氢能生产储运及技术装备等应用场景及技术装备。

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重点行业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大力推进实施能源零碳化、建筑零碳化、交通电气化、居民生活电气化工程。通过试点示范,检验现行产业政策完善性,测试民生支出和财政补贴压力,完善碳中和指标体系,验证技术及装备的经济可行性,为其他地区和行业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样板。

关于支持电力装备碳达峰、碳中和标准研究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标准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重要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提到,要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也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作为重要政策保障措施之一。

我国已启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将“健全清洁能源创新技术标准、加快新型电力系统标准制修订、加强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标准制修订”等作为重点。从国际上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已将“可持续发展”、“碳中和”列为未来标准化发展的重要战略。

电力装备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给的基础。要加快建立健全电力装备行业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推进与国际标准对标、协调,将我国的电力装备优势技术转化制定成国际标准,促进我国电力装备领域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转型。

为此,建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针对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设立标准研究项目。我国主导研制碳达峰、碳中和重点领域的电力装备国际标准,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清洁高效火电设备、新型储能设备、智能输配电设备、系统和设备能效提升技术、电力装备碳足迹评估和数据管理等碳达峰、碳中和重点领域标准。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加强碳达峰、碳中和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争取重点领域转化率达到95%。

3、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对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先进社会团体标准给予采信。

关于支持电工行业新型绿色合格评定体系建设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电力是主战场。但,电工行业自身碳排放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其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过程中,亟需与上下游产业链协同配合,建立新型绿色合格评定体系。

我国合格评定建立了低碳节能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以及碳排放核算核查等保障绿色发展的认证体系。自愿性认证已覆盖电工行业,但绿色产品认证业务开展相对滞后。2016年,国家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电工行业相关产品尚未纳入绿色产品认证目录中。

绿色产品、碳排放核查这两个制度虽为各行业提供了基础通用手段,但还需从行业内部进行需求挖掘,发挥好“生产者”与“产品”、“生产者”与“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互通协作关系,从系统化角度出发,解决电工行业“双碳”合格评定工作深度不足的问题。

为此,建议: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推动电工行业绿色供应链认证体系、电工行业零碳生产基地认证体系研究,形成认证制度体系,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1、建立电工行业绿色供应链认证体系。覆盖原材料获取、生产加工制造、配送及供应、消费使用、废弃处理回收等全产业链的低碳供应链,按照标准化程度高、应用量大面广的电工产品为研究对象,研究并提出低碳供应管理的基本思想、研究条件、框架体系和评价方法,开展电工行业绿色供应链评定工作。

2、建立电工行业零碳生产基地认证体系。针对电工行业生产楼宇、工厂、及园区等生产基地,建立单位千瓦能耗折算模型,核算包括电能、水能、热能及天然气等能源消耗情况,通过企业日常经营生产活动过程中各个环节减少资源消耗,构建碳减排制造体系。

关于加快电力装备制造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电力装备是实现能源安全稳定供给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电力装备产业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有力支撑了国家重大工程和能源战略。随着“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不断深化实施,为了满足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需要,电力装备制造业作为电力行业的上游,亟需加快绿色低碳发展。

电力装备对电力行业的能耗与碳排放影响重大。电力行业已纳入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却未能将碳排放权交易的影响有效传递给电力装备制造业。据调研,在电力装备制造业开展碳交易,主要面临的问题:一是现有碳交易制度不完善,未覆盖高能耗领域的装备制造业,同时自愿减排交易暂停,参与碳交易通道阻塞;二是尚未建成电力装备制造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导致行业碳排放数据缺失。电力装备制造业作为优化全社会碳减排成本的重要领域,亟需深入参与碳交易。

为此,建议

1、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的价值传递。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碳市场在碳排放权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生态环境部明确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探索碳市场配额总量缩减路径,加快实施碳市场配额有偿分配,增强碳价有效性,加强碳交易对覆盖行业的上下游行业影响;

2、扩大碳市场覆盖行业,增加碳市场交易主体。降低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门槛,恢复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使地方碳市场逐步并入全国碳市场,探索面向小排放单位和个人的碳普惠政策,调动全社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丰富碳市场交易品种,强化碳交易金融属性,争取国际碳定价中心地位,加强与国际其他碳市场的链接。

3、建立电力装备制造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生态环境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机构发布电力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并制定电力装备制造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化温室气体排放基础数据的采集,将电力装备制造业纳入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核查体系。

关于助力我国电工装备企业走出去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近年来,我国电网建设技术不断提高,输变电装备自主研发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电工产品的品质和技术附加值不断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增强。电工装备的新技术、新装备将发挥引领作用并推动出口。

在全球“双碳”背景下,我国电力装备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能源行业的清洁化将催生各国新的投资需求,新能源设备的出口将激增,我国将从最大的能源进口国转变成能源电力装备和服务的最大出口国。我国电力装备企业在欧洲国家投资活跃,也呈现更多地向亚洲非洲及拉美等地区扩大投资的动向。鉴于国际环境日趋复杂,需要从政府层面和行业层面入手,推动电工装备企业高质量“走出去”。

为此,建议:

1、建议政府部门加强中长期预判,做好宏观引导和信息发布,指导企业做好风险防控、优化海外市场布局。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对我国电工装备企业走出去重点国别相关电力市场研究给予政策以及资金方面的支持。

2、积极谋划中国和一带一路、RCEP产业链之间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一带一路”、“RCEP”窗口期走出去,鼓励国内产业向研发设计、系统集成等高附加值环节升级,同时鼓励国内电工装备企业加强与一带一路RCEP的国家在产业链垂直分工协作,提升产业附加值和产业链的融合能力。

3、加快标准互认,推动标准国际化。加强与国际标准和世界其他国家先进标准的沟通协调。深化相关国家标准化双边、多边合作,积极推进国际电力标准互认。与国际检验机构进行数据共享、信息共享,推动检验标准、检验结果双边、多边互认,降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和成本。

关于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我国对中外民商事文书跨国流转采用“双认证”制度。具体而言,对于国外出具的、拟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需在当地办理公证认证后,再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中国内地出具的有关公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需先在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再交由文书使用目的国驻华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相较跨国人员往来所受的巨大冲击,跨国文书总量的下降幅度较小,表现出较强刚需,体现了跨国文书对中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重要支撑。但,目前整套的“双认证”流程完成时间最长可高达45个工作日,部分中国企业送往国外应诉反倾销等案件的相关文书可能遇到驻华使领馆拖延缓办领事认证等情况,造成提交文书超过应诉时限;部分驻华使馆按照商业发票金额的百分比收取高额认证费。“双认证”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均偏高,不利于我国涉外经济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与跨境贸易与投资“放管服”改革。

1965年1月24日正式生效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下称“《公约》”)用简便的一步式证明手续取代了传统认证链,在保持发挥领事认证同样效力的情况下,大大简化了办证程序,降低了办证费用。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无需其他认证手续即可在《公约》成员之间流转。展望世界,通过简化文书跨国流转认证链,便利文书流转是各国的普遍共识。

南非、匈牙利、乌克兰等“一带一路”国家早已加入《公约》;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加拿大等重要贸易伙伴正在积极入约;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因历史原因已能够适用《公约》。

加入《公约》是大势所趋,将为我国对外贸易与投资带来极大的便利和机遇:

第一,降低企业贸易成本和风险。入约后,我国商用文书在公约成员国和地区使用,将不再需要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由我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即可。手续时间更短,收费项目更少。

第二,进一步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兴业、经营贸易相关手续更加便利。国内企业可直接在当地相关被授权机关办理附加证明书,对外经贸效率将得到提升。

第三,创造更多经贸机会。入约后,被加贴附加证明书的商业文书,可在多个《公约》成员国使用,摆脱商业文书须通过关税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下领事认证取得合法性的过高依赖。

第四,文书核查更加便捷。通过附加证明书登记簿、电子登记簿、专属二维码在线查验等多种方式核查,便捷高效。

同时,入约也具有现实可行性。中国已参加《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并已30多个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其中均有在特定情形下免除认证的规定,实效显著,为我国加入《公约》积累了宝贵经验。我国过去一直未加入《公约》的原因主要是简化文书流转流程会导致文书造假风险提高。可以考虑在入约的同时制定打击涉外商事文件造假的处罚规定。

总体而言,入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此,建议:

顺应我国当前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的实际需求,择时择机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中国企业在打假维权方面支出的合理费用日益增加。目前,多地法院尚不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理由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既不属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也不属于其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能在刑事案件之后,利用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与犯罪证据,单独提起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使得同一犯罪事实定罪量刑与民事判赔分别审理,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且犯罪分子在刑事阶段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缴纳罚金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不能有效赔偿。

浙江温州、宁波等法院探索性支持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仅需提交请求书,而无需阅卷、无需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大大方便了权利人维权,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此,建议:

将浙江温州、宁波等法院的做法进行推广,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或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纳入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

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权利、确立民事赔偿优于罚金原则、完善刑事与民事证据转换制度、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避免分别审理而可能出现对相同案件事实作出相互矛盾裁判的问题,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统一性,节省诉讼资源,同时更好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关于将专利情报分析师列入国家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目录的提案

提案人:南存辉

界 别:工商联

2021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同年10月发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指出:“引导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模式”。

纲要和规划从国家战略角度显示出专利导航对产业赋能的重要作用。专利情报人员通过对海量专利数据检索、统计、分析,预测产业未来发展趋势,使专利信息发挥纵览全局及前瞻预测功能,为各产业发展提供技术风险预警、科技创新路径指引,对国家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作为专利情报分析工作的核心内容,专利导航的赋能效果受到专利情报分析人员专业技能的影响。当前,专利情报分析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制约了对产业赋能的效果。同时,专利情报分析人员业务水平评价机制的缺失,给企业和代理机构聘用合适的专利情报分析人员带来困难。

虽然国家已将专利代理师(准入类)及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知识产权方向)(水平评价类)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但是,由于职业发展方向侧重点不同,较难从这两类职业中培养出具有高纵深业务水平的专利情报分析专业人员。

从国家层面肯定专利情报分析人员的职业技能,形成职业水平评价机制,推动专利情报分析师人才培养与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经济师人才培养共同发展,可以有效增加专利情报分析人员职业认同感,提升专利情报分析人员业务水平,优化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结构,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为此,建议:

将专利情报分析师列入国家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目录,根据检索技能、分析技能设置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级别的职业等级考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考核通过人员颁发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