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盘点 | 2023年国家能源政策盘点
回首2023年以来,国家共出台了近200项与能源相关的政策,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都陆续印发了支持、规范能源行业的发展政策。主要内容涉及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各领域节能提效,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强新能源技术研发以及标准建设等。
这其中,为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煤电实行两部制电价政策。这对于我国电价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新型电力系统中体现电力多元价值的价格体系正在逐渐建立。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抽水蓄能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核定在运及2025年底前拟投运的48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这有利于引导抽水蓄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
为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中国首个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主要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与运营。此规则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电力现货市场已从试点探索过渡到全面统一推进阶段。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此次输配电价改革在完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加快推动电力市场建设等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能见」梳理了2023年国家主要能源政策,以飨读者:
规划方面:
国家共发布了30余项能源规划方面政策,对2023年重点领域、能源工作进行部署。主要包括:
《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征求意见稿)》
1月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征求意见稿)》。意见提到,以2030年、2045年、2060年为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战略目标的重要时间节点,制定新型电力系统“三步走”的发展路径,即加速转型期(当前至2030年)、总体形成期 (2030年至2045年)、巩固完善期 (2045年至2060年),有计划分步骤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进度条”。意见指出到2030年,推动新能源成为发电量增量主体,装机占比超过40%,发电量占比超过20%。到2045年,新能源成为系统装机主体电源。
《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1月1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其中明确2023年要深入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深化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不断扩大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规模,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推动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工作要点》提出不断规范化电力市场秩序,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
《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
1月3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印发《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其中提出,全力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加强新能源发电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安全风险管控,组织开展电化学储能、虚拟电厂、分布式光伏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研究,加强“源网荷储”安全共治。
《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4月6日,为扎实做好2023年能源工作,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表示,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意见强调,加快建设智能配电网、主动配电网,提高接纳新能源的灵活性和多元负荷的承载力。意见要求,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感知和高效生产运行能力,促进源网荷互动、多能协同互补。意见明确,加快完善新型储能技术标准,根据新能源发电并网配置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需要,抓紧建立涵盖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全流程以及安全环保、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内容的标准体系。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4月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国光热发电每年新增开工规模达到300万千瓦(3GW)左右。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光热发电兼具调峰电源和储能的双重功能,是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传统能源的有效手段,是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有效支撑,光热发电规模化开发利用将成为我国新能源产业新的增长点。
《关于加强新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4月2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新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供应。意见明确,将微电网、分布式智能电网、虚拟电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侧源网荷储一体化聚合等纳入需求侧响应范围,推动可中断负荷、可控负荷参与稳定控制。
意见要求将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作为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持续完善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容量补偿机制。同时,构建稳定技术标准体系,建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分布式智能电网等新型并网主体的涉网技术标准。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8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六大要求:一、认清当前形势,全面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二、坚持以点带面,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三、紧盯新兴领域,切实加强生产运行安全管理四、坚持“硬软”兼治,不断提升人员综合能力水平五、强化兜底保障,持续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六、发扬斗争精神,时刻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10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到可靠发电能力要满足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并留有合理裕度为系统提供足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阻尼支撑,科学确定电源接入电网电压等级,实现对各级电网的有效支撑构建多元互补的综合能源供应体系。增强常规电源调节支撑能力。新建煤电机组全部实现灵活性制造,现役机组灵活改造应改尽改,支持退役火电机组转应急备用和调相功能改造,不断提高机组涉网性能;积极推进主要流域水电扩机、流域梯级规划调整等,依法合规开展水电机组改造增容,新建水电机组按需配置调相功能;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加强核电基地自供电能力建设;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适度布局调峰气电;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
市场交易:
国家出台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绿电绿证等方面政策,不断增加交易品种,涵盖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扩大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扩大到虚拟电厂、独立储能等新型主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
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逐步优化代理购电制度。各地要适应当地电力市场发展进程,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通知》提出切实执行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不得对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进行不当干预。
《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2月15日,为进一步完善绿电交易机制和政策,稳妥推进绿电交易并实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扩大绿电参与市场规模”,由国家保障性收购的绿色电力可统一参加绿电交易或绿证交易,并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绿色电力由项目单位自行参加绿电交易或绿证交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公布了2023年-2026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并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通知指出,通过实现输配电价和“购销价差”的脱钩,进一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明晰输配电价构成并加强数据披露等措施,从多方面进一步健全了输配电价监管体系,为电力市场建设发展铺平了道路,对推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具有重要意义。与前两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文件相比,526号文有四大变化:一是推动分电压等级分用户改为分电压等级不分用户核定输配电价;二是改不分电压等级为分电压等级核定容需量电价,三是改输配电价包含网损、抽蓄容量电价为单列,四是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顺价)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通知提到,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通知要求,规范绿证核发,对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9月15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的《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正式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电力市场体系。《基本规则》要求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促进电力系统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基本规则》明确了电力市场成员,并将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列入新型经营主体,并将“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列为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建设主要任务。
《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10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管:(一)交易组织情况。重点对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等各类跨省跨区交易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公平性进行监管。包括各类交易主体直接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公平使用跨省跨区通道情况,配套电源外送电量、可再生能源占比的合规性,通道电力流向与规划的一致性等。(二)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重点对合同完整性,合同执行和调整规范性、公平性进行监管。包括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完整性、签订的及时性以及备案情况,合同电量调减的合理性,减免和退还偏差考核费用的合规性等。(三)电费结算情况。重点对电费结算的合规性、公平性进行监管。包括出具电费结算依据情况,结算金额的准确性,电费中承兑汇票使用比例,输电费用收取与实际物理潮流匹配情况,交易计划偏差结算(考核)资金收取和分配情况,电费清算及时性等。(四)信息披露情况。重点对市场交易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对影响交易主体重大利益的关键参数和事项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五)市场运营机构履职尽责情况。重点对市场运营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开展运营监控、风险防控、市场运营分析等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工作协同机制建设情况,对市场运行异常事件监控和风险防控的职责履行情况,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职责履行情况等。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确保有利于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有序实现电力现货市场全覆盖。提出在分布式新能源装机占比较高的地区,推动分布式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探索参与市场的有效机制;同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分时价格信号,推动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探索“新能源+储能”等新方式。
《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11月10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通知显示,为适应煤电功能加快转型需要,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
新能源方面:
主要涉及推动产业发展、推动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
《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扩大光伏发电系统、新型储能系统、新能源微电网等智能化多样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清洁能源与节能降碳增效、绿色能源消费等高效协同。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实现分布式光伏、多元储能、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开发运行,实现多能高效互补利用。探索光伏和新能源汽车融合应用路径。同时加大新兴领域应用推广,探索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建设。
《关于加快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3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发挥智能电网延伸拓展能源网络潜能,推动形成能源智能调控体系,提升资源精准高效配置水平;加快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创新应用,培育数字技术与能源产业融合发展新优势。明确推动柔性负荷智能管理、虚拟电厂优化运营、分层分区精准匹配需求响应资源等,提升绿色用能多渠道智能互动水平;提高储能与供能、用能系统协同调控及诊断运维智能化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融入新型电力系统,提高有序充放电智能化水平,鼓励车网互动、光储充放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同时重点推进在智能电厂、新能源及储能并网、分布式能源智能调控、虚拟电厂、综合能源服务、行业大数据中心及综合服务平台等应用场景组织示范工程承担系统性数字化智能化试点任务。
《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
6月1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综合考虑近年来分布式光伏装机增速、装机规模、光伏消纳利用情况等因素,选择山东、黑龙江、河南、浙江、广东、福建6个试点省份,每个省选取5-10个试点县(市)开展试点工作。
同时,《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实施方案》发布,《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考虑当前电力系统技术进步,积极评估采用新型配电网、新型储能、负荷侧响应、虚拟电厂等措施打造智能配电网,挖掘源、网、荷、储的调节能力,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8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此进行考核评估;2024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此开展项目储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合理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严格落实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2023年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22年实际执行情况。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物理电量为主要核算方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权重完成情况以自身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为主要核算方式,绿证核发交易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制定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切实将权重落实到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其中,202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要求全国非水电发电量不低于1.6万亿千瓦时。
《氢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
8月8日,国家标准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氢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指南明确了近三年国内国际氢能标准化工作重点任务,系统构建了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涵盖基础与安全、氢制备、氢储存和输运、氢加注、氢能应用五个子体系。指南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氢能产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对氢能产业发展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
8月17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 到2025年,集中式风电场、光伏发电站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基本建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到2030年,风电、光伏设备全流程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基本成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更加健全,资源循环利用能力与退役规模有效匹配,标准规范更加完善,风电、光伏产业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8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一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健全相关支持政策、商业模式、监管机制,持续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和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先进电网和储能示范项目。包括先进高效“新能源+储能”、新型储能、抽水蓄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示范,长时间尺度高精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功率预测、虚拟电厂、新能源汽车车网互动、柔性直流输电示范应用。
《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
10月18日,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助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围绕技术创新、开发建设和高比例应用三方面予以具体支持。通知提出“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主要支持园区、企业、公共建筑业主等用能主体,利用新能源直供电、风光氢储耦合、柔性负荷等技术,探索建设以新能源为主的多能互补、源荷互动的综合能源系统,打造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实现新能源电力消费占比达到70%以上。
《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
10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将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同时,通知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许可延续政策。达到设计寿命的风电机组,经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且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后,相关运营企业申请许可延续;达到设计寿命的生物质、光热发电机组,参照煤电机组许可延续政策和标准执行;水电机组暂不纳入许可延续管理。
储能方面:
主要涉及储能发展规划、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促进新型储能发展等。在新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市场交易等政策中,也明确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规模化发展,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优地位,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月2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建设指南》中共出台共205项新型储能标准,并提出根据新型储能技术现状、产业应用需求及未来发展趋势,“2023年制修订100项以上新型储能重点标准”。《建设指南》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安全标准体系,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求,初步形成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基本能够支撑新型储能行业商业化发展”。该《建设指南》的发布,为我国各类储能示范工程应用和新型储能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政策环境,对加速新型储能系统建设及其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核定在运及2025年底前拟投运的48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统筹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合理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运行;要与电站签订年度调度运行协议并对外公示,公平公开公正实施调度;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按月及时结算电费,结算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电价执行情况、可用率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和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
6月1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的规则,同时指出,国家能源局将把示范项目纳入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开展示范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跟踪监测,并做好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总结。《通知》为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具有相当意义。
《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0月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要着力破除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清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做法。通知指出,重点整治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为通过文件等形式对新能源发电和抽水蓄能项目强制要求配套产业,其二为通过文件等形式对新能源发电和抽水蓄能项目强制要求投资落地地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强制要求新能源发电和抽水蓄能项目投资落地。
《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1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指出,明确接受电力系统调度新型储能范围。接入电力系统并签订调度协议的新型储能电站,可分为调度调用新型储能和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类。调度调用新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运行的新型储能电站,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等电站自用新型储能指与发电企业、用户等联合运行,由发电企业、用户等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控制的新型储能电站,包括未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火电联合调频储能、签订调度协议且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的用户侧储能等。
其他方面: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7月21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指出,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政策措施。加快乡县、高速公路和居住区等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互动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着力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合理提高乡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进一步加快配电网增容提质,提高乡村入户电压稳定性,确保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推动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支持适宜地区的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鼓励农村客货邮融合适配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逐年提高。
《关于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7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从严从紧控制现代煤化工产能规模和新增煤炭消费量,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在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推动现代煤化工与可再生能源、绿氢、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耦合创新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传统能源与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推动煤电、气电、风光电互补。新建项目应优先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汽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
8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快双高双峰形势下新能源并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控制领域标准研究,制修订大型风电场集群、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户用光伏等新能源并网标准。同时面向新能源汽车车网互动等需求,制修订电动汽车充放电双向互动标准。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明确积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鼓励推广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空调负荷等主体参与需求响应。其中还提出进一步加强需求响应、电能替代、节约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推广。重点推进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车网互动、微电网等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
9月27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还发布了《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其中提出推动需求侧资源进入电力市场,逐步将需求响应作为电网经济运行常态化调节措施。《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别修订有序用电方案,且有序用电方案规模应不低于本地区历史最高负荷的30%。其中还要求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电网企业统筹推进当地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软硬件平台的建设,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电网企业为第三方经营主体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
《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征求意见稿指出,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按照征求意见稿,申报建设储备产能的煤矿应为国家核准权限的新建、在建煤矿项目,设计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煤矿储备产能规模按占煤矿设计产能的比重,划分为20%、25%、30%三档。申报建设储备产能煤矿所在矿区外运条件便利且运力配置充足,且为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内的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或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煤炭产品主要用于保障发电供热及民生用能需求。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12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审查规则要求,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在区域性政策措施中对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提出限制要求。审查规则指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