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副总谢长军:《可再生能源法》立法不完善 落实严重不到位
能见App讯:9月13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京举行。国电集团副总经理谢长军在演讲中指出,《可再生能源法》立法不够完善,条款落实严重不到位,弃风、弃水、弃光形势日益严峻。
以下为演讲全文:
谢长军:很抱歉,因为频繁出差,就只准备了稿子,没有PPT。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事,下面我就《可再生能源法》如何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谈四点体会。一《可再生能源法》对产业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法律的颁布确立了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掀起了我国以可再生能源为推动力的第四次产业革命序幕,起到了关键的主导作用。第一深化国民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认识,长期以来,火电在我国电力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装机规模占全国的70%以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持续提升,火电的外部不经济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大气污染的不断加剧和厄尔尼诺现象的全球性蔓延,使人们消费清洁电力的诉求越来越高,对可再生能源立法,对其重要性的宣传过程,深化了国民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特别是当前全国雾霾贫乏已经严重威胁国民的身体健康,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经深入人心,为其蓬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第二勾勒了可再生能源未来产业发展蓝图。法律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订全国可再生能源长期可用目标,制定总量目标实现的有关配套政策。在法律的指导下,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明确了水电、风电等不同发电形式,在各省区的具体目标任务,在不断探索的道路上描绘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蓝图,避免了新兴产业扩张的盲目性。第三优化了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投资环境。十多年前,因政策导向不明确,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回报率不高,法律明确了对可再生能源有利的条款,对各开发主体得进入可再生能源领域具有主导作用。明确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权和收购制度。
2009年修订版规定了设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提供财政贴息贷款、税收优惠等财政措施,明确了未按照规定完成电量收购的处罚措施,这些条款展示了国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优化了投资环境,激发了企业开发的积极性。第四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开发初期技术不成熟,开发成本过高,电价水平不明确,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法律明确分为电价制度,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电价,弥补了可再生能源的成本,明确了费用分摊制度,在全国对销售电量增收可再生能源电价追加补偿,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在售电侧的平稳价格。传统化石能源的成本,价格过程中平衡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之间的战略差距,为可再生能源提供平等的市场。带来的成本下降要十到十五年的过程,在此期间法律有效保证了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第五优化了全国电力资源配置。《可再生能源法》从多个角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在规划层面,规定要包括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规划与地区实际相适应。在战略层面,在法律的指导下,我国在新能源领域推出了降低电价,并根据发展时机,不同的幅度调整不同资源区的电价水平,另一方面为更加高效利用资源,《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在农村地区,末梢建设可再生能源系统,对主网形成有效补充。在西藏、青海、新疆等偏远地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不仅解决了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用电难题,而且提出了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六扶持了本土设备制造产业的壮大。《可再生能源法》支持了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坚决催生了本土设备制造的产业,风电方面十多年来,国产风电制造技术进一步完善,这些本土设备支撑了我国十二五期间,绝大部分供电项目。光伏方面,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光伏组件最大的生产国。2015年产量达到四千三百万千瓦,超过一百亿美元,国际影响力日渐提升。二《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十年来,产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十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日新月异,装机规模迅速壮大,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4.8亿千瓦,为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是水电发展异军突起。截至目前,水电装机达到3亿千瓦。水电开发将注重环保工作。二是风电布局持续优化,2015年,全国风电装机仅为3075.5万千瓦,截至2015年底,风电装机达到1. 45亿千瓦。风电开发重点逐步由送出和消纳问题严重的,向东部和中部地区转移,发展布局进一步优化。同时风电开发在海上,海外领域取得新突破,海上风电施工技术趋于成熟,已经进入大规模开发阶段。在北美、非洲一带一路等国家和地区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形成了新的利润增长点。近年来,我国风电上网电量占比逐年提升,2011年是1.67%,2014年到了2.78%,去年到了3.3%。
从长期来看风电将逐渐从替代电源向主力电源转变。三是多种新能源形势协调发展。同时还在东北、江苏等产地布局生物质能发电,在西藏开发地热资源,对不同的能源利用形势进行了积极探索,为结构能源调整提供了很好的补充。
三可再生能源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法律条款还不够完善,法律制定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要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以部分法律条文表述无不准确和清晰,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情况,《可再生能源法》在严谨方面还有不足。未能有效的指导地方政府科学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那我们现在问题的出现就出现在这里,地方政府和电网的规划完全脱节,再加上我们发电企业不淡定,经不起政府的压力和忽悠,就到一些地方去搞风电,现在最典型的就是新疆和甘肃,非常严重。那么电网的规划和政府的规划完全不相符。
第二是立法缺失环保条款。一些小水电造成河水断流,导致植被覆盖率下降和水土流失,个别风电和光伏项目开发后,水土保持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恢复植被,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这三四年时间跑了很多水电站,也看到我们自己的,也看到别人的,特别是小水电的开发,对植被的破坏非常严重。所以现在这个西南地区,特别是云南地区,西南地区河流很丰富,但是因为建电站,整个河流断流,还有植被破坏,在山区也有一些植被破坏的时候。我们未来发展可再生能源,首先要把原来对植被的破坏影响要恢复。否则我们就得不偿失了。
三,消纳条款落实严重不到位,弃水弃风比较明显。西南地区弃水,三北地区弃风形势愈演愈烈,已成为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大瓶颈。三北地区和省区接近20%。新疆和甘肃,甚至达到了47%和45%,在经济缺乏增长乏力,全国电力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蓄水问题在短期内很难破解,更有进一步恶化之势。
四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开发企业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的政策体系,实现四个完善四个提升。完善立法标准,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历经几次重大修订,对法律政策有着全面、深入、细致的修正,德国法在做出原则性规定以后,还会进一步采用积极的操作方式。例如规定可再生能源电网时,从具体操作层面,对电网运营商的程序和步骤各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细化法律条文,提高可操作性,促进利益相关方按照详细可行的具体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完善跨区辅助服务机制,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今年以来我国先后打出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配额和律政,可再生能源在经济发展放缓的条件下,各地方政府因为利益问题,坚决导致形势加剧,建议完善可再生能源跨区服务,明确规定东南部发达省份,对受让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三完善电量收购激励机制,提升可再生能源上网品质。可再生能源具有波动性、间歇性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积极性。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加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收购。四提升法律对产业的监督指导作用,指导能力。对于立法形成规范的地方管理。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随着法律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将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那么在结束发言之前,我还想即兴的说几句,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电力体制改革,而且走向了深入,到底我们目前电力存在的更主要问题是什么?当然用电侧的改革至关重要,我自己有五件事需要我们全行业的人来研究。第一个事情目前火电产能过剩怎么来处理?这是一个当务之急,否则会出像钢铁煤炭这样的结果。第二件事就说我们这些年,大概开发了接近两到三个亿的水电,大部分的水电送不出来,相当于水电开发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怎么来解决?是电网想办法还是政府想办法?还是全社会想办法?需要有人来说话。
第三件事,我们三北地区,而且所有的地区都在加剧,个别地区有缓解,比如我们前两天陪着史玉波一块去看了看,应该说限电的水平在减少,但是马上又出台规划了,还要建一个六百万,如果建的话,这个情况还不好。所以三北地区限定怎么解决,这是一个大的问题。第四个通道的效率和它的能力,以及接受电力的能力和形式的变化怎么来处置,现在经济下行或者经济增势很缓慢,比如说从我们的新疆到湖南,到郑州这条线,是要送八百万,现在只送了三百万,那么未来河南的市场到底怎么样?就算能送的时候,现在技术还有些问题,不能完全送出来,一旦能送的时候,河南怎么能接受?这些问题都需要讨论。这个问题可能超出我的业务范围了。
最后一个问题,在这样的严重电力过程情况下,还要不要大力发展核电,核电热现在非常厉害,我们三巨头拼命的在造舆论,我个人我是不赞成的,我认为中国目前应该尽量的少发展核电。所以我提出这五个问题供大家来考虑。最后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国电一直还是坚持发展可再生能源,但是我们的做法风电继续发展,现在已经到了两千六百万的装机,今年脱产三百万,未来五年我们按每年三百万的规模安排,不多不少,也许能够多一点,也许少一点,但是我们会注意在三北地区,我们转移到南方,同时联合动力也在联合开发低风速的,一般五百米以下的就可以利用。
光伏国电基本上不搞,或者搞得很少,我个人认为有钱发展光伏,还不如发展风电。这是我的观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