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福景001”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风电之音 2023年6月2日 18132

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了《阳江“7·2”“福景001”起重船风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事故发生在2022年7月2日,彼时,“福景001”起重船在广东阳江No.2大型船舶候潮防台锚地锚泊防台期间,走锚触碰海上风电场风机桩后断裂沉没,船上4 人获救,25人死亡,1人失踪。
《报告》显示,该事故同时造成沙扒风电场3台风机和海底电缆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原因分析
(一)船舶断裂沉没的原因
台风“暹芭”强度强,影响范围覆盖了珠江口至琼州海峡水域。阳江沿海水域实测风力最大达14 级。阳江港外防台的21 艘 船舶中,除2艘插桩状态的平台和3艘在遮蔽水域、1艘离台风路径较远的船舶外,其余15艘船舶全部走锚。“福景 001”走锚过程中,船体先后触碰沙扒风电场8号、20号和96号风机,大风浪中船体右舷与96号风机基础桩连续撞击挤压,船体破损并逐渐加剧,风机基础桩卡进船体裂口,船体破口逐渐扩大,最终导致船舶断裂、沉没。综上, 台风正面袭击是导致“福景001”走锚触碰风机后断裂沉没的客观原因。
(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原因
1.“福景001”实际控制人许军、江苏华景岸基和船上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撤离在船人员,谎报在船人数;船舶第一次走锚后,许军指使船上人员瞒报走锚的实际情况,否定公司管理人员请求外部救援的建议,错失救助时机。这些都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2.永福电力项目部未按照防台专项预案要求督促人员撤离,也未清点核实人员撤离情况。龙源振华项目部未按照防台专项预案安排人员到撤离点清点人数;在获知“福景001”未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撤离全部人员的情况后,未上报青洲风电项目部和广电设计项目部,也未督促纠正。青洲风电项目部、广电设计项目部未按照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关于人员撤离的要求有效监督人员撤离情况,不掌握实际在船人数。青洲风电在获知“福景001”未按照要求撤离全部人员的情况下,未如实上报广东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申闽能联合体未按照要求有效监督人员撤离情况。上述企业对“福景001”船上人员撤离监督落实不到位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
这是一起台风导致无动力起重船走锚,触碰风机桩后断裂沉没,相关企业及船舶未按要求撤离人员、谎报在船人数,船舶走锚后未及时请求救助,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风灾事故。
许军和江苏华景对“福景001”重大人员伤亡负直接责任;永福电力、龙源振华、广电设计、华申闽能联合体、青洲风电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福景001”实际控制人许军,指使相关人员谎报在船人员情况、不按要求撤离船上人员,瞒报船舶走锚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按程序移送阳江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江苏华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吴建亮,不按要求组织撤离船上人员,参与谎报在船人员情况,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阳江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3.江苏华景总船长兼船管部经理李昌龙,不按要求组织撤离船上人员,参与谎报在船人员情况,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4.江苏华景“福景001”项目部经理、船舶总监杨海,不按要求组织撤离船上人员,参与谎报在船人员情况,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阳江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5.江苏华景“福景001”项目部安全总监初乃涛,不按要求组织撤离船上人员,参与谎报在船人员情况,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阳江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6.“福景001”船长黄春东,不按要求组织撤离船上人员,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福景001”。事故发生时,该轮船上4个法定救生筏送岸检修,船上救生筏实际情况与《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记载要求不符,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议阳江海事局按规定对“福景001”进行行政处罚。
2.港设船检公司。违反船舶检验规范的技术要求和程序要求开展检验,违反了《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该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3.江苏华景。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永福电力签订《“福景001”船舶营运协议》,实际从事青洲项目施工劳务和风电基础桩施工,其行为涉嫌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4.永福电力。通过与江苏华景签订《“福景001”船舶运营协议》,将承包的风机基础施工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的江苏华景,涉嫌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防台专项预案要求督促人员撤离,也未清点核实人员撤离情况,涉嫌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5.龙源振华。未按照防台专项预案安排人员到撤离点清点人数;在获知“福景001”未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撤离全部人员的情况后,未上报青洲风电项目部和广电设计项目部,也未督促纠正,涉嫌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6.广电设计。未按照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关于人员撤离的要求有效监督人员撤离情况,不掌握实际在船人数,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7.华申建设。未按照《粤电阳江青洲一、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监理单位应对出海作业人员登记管理进行监督”的要求,对日常船上人员的上下进行有效监控,在本次防台期间,未监督龙源振华是否真正开展撤离人员清点工作,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8.闽能咨询。未按照《粤电阳江青洲一、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监理单位应对出海作业人员登记管理进行监督”的要求,对日常船上人员的上下进行有效监控,在本次防台期间,未监督龙源振华是否真正开展撤离人员清点工作,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9.青洲风电。未按照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关于人员撤离的要求有效监督人员撤离情况,不掌握实际在船人数,涉嫌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对福建省地方海事发展中心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广东海事局对阳江海事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阳江市人民政府对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及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安全管理建议
(一)统筹协调解决海上风电用海和交通用海矛盾。近年来,我国沿海海上风电项目发展迅猛,装机规模不断扩大,风电场选址由潮间带海域逐步扩展至近海及深远海海域。海上风电场建设和与交通用海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海上风电场场址位于沿海习惯航路上,船舶航行、锚泊的安全回旋水域受限,增加了海上风电场和船舶的安全风险。建议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在海上风电规划建设过程中,充分征求并考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统筹海上风电用海和交通用海,为船舶习惯航路、航道、锚地充分预留安全水域,保障海上风电 和海上运输安全协调发展。
(二)完善海上风电施工作业的相关制度。随着我国海上风电的快速发展,参与施工作业船舶(平台)数量多、吨位大、在船人员多,海上风电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较大,而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监管制度不完善。建议交通运输部海事 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对施工作业船舶(平台)作业人员的资质和数量要求、船舶检验、海上风电建设项目开工许可、日常监管等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并予以完善。
(三)切实落实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广东省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2﹞9 号)的 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海上风电安全管理职责,消除监管责任盲区,建立健全海上风电安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防联动,统筹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落实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实现海上风电项目安全发展。
(四)加强海上风电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海上风电建设规模大,风电场远离陆域,对安全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核准海上风电项目时,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的VTS、CCTV、船艇等安全监管设施,将相关费用纳入海上风电场建设投资概算,并建立落实配套的资金等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海上风电场的安全监管能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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